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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教 育 廳
教科外(2006)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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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廳
關于大力推進河南高校科技產業規范化
建設的實施意見
各省轄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全國高校科技產業工作會議精神,迸一步落實《<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現就積極發展和規范管理我省高校科技產業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積極發展、規范管理、改革創新的指導方針
l、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高校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和社會服務的協調發展。把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作為高校履行社會服務職能的重要途徑,提升高校對我省社會發展和經濟繁榮的貢獻率;把高校科技產業作為我省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重要力量和高校自身改革發展的戰略重點和突破口,努力走出一條具有我省特色的高校科技產業化的新路子。
2、發展高校科技產業要堅持產學研相結合和與社會相結合的原則,以優勢特色學科為依托,以轉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為重點,以實現產業化為目的,著力孵化和創辦一批高科技企業并力爭做大做強做優。有條件的高校也可以發展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發揮智力資源優勢的產業。要充分發揮大學科技園在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產業發展中的作用,并借助資本市場的力量搭建高校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高效運作平臺。高校科技企業要為促進學科建設,培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作出積極貢獻。
3、堅持積極發展、規范管理、改革創新的指導方針,積極引導和推動高校科技產業在規范管理基礎上健康發展,正確處理好發展、規范和創新的關系;要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客觀規律;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兼顧學校、企業、員工三者的利益,促進高校科技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加快推進科技產業的規范化建設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科技盧業管理體制
4、改革高校以事業法人身份直接辦企業的體制,建立以資產為紐帶、以產權關系為核心的國有經營性資產責任主體,明確高校企業出資人代表,建立科學、規范的高校產業管理體制,規避學校直接經營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5、各高校應進一步強化對所投資企業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責任。要建立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分類核算、分開管理的制度,要切實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6、高校要依法組建國有獨資性質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指具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事業法人獨資有限公司),或從現有校辦企業中選擇一個產權清晰、管理規范的獨資企業(下稱高校資產公司),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高校資產公司,由其代表學校持有對企業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學校以投入到公司的資產承擔有限責任。有產業規范化建設任務的高校,原則上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高校資產公司的組建任務。
7、高校資產公司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和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確保學校資產保值增值;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孵化科技企業,創辦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資源優勢的企業;統籌管理、整合資源,推進學校科技產業化工作。
8、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的總體方案及高校資產公司組建方案,上報省教育廳審批后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備案;企業的改革改制方案,以及企業改制中有關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劃轉等材料報省教育廳審核后,按照職能分工分別報財政廳和國資委審批。
9、高校對所投資企業要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義務;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各種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業績考核及獎懲辦法,努力提高經營業績,確保學校權益。加強對所投資企業財務狀況的定時監控,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加強工作指導,對因管理不善、監管不嚴、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0、省教育廳成立“河南省高校校辦產業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掛靠在科研外事處;建立由省教育廳、財政廳、勞保廳、國資委、工商局等部門參加的“河南省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聯席辦公會議制度”,指導和協調高校校辦產業的改革改制工作。
11、各高校要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確定改革方案,制定有關政策,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本校校辦產業的規范化建設工作有序進行。
(二)全面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12、高校全資科技企業要全面推進改制改革工作,建立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校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代表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快社會化迸程,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法納稅、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組建高校資產公司和企業改制工作可同時送行,爭取在2006年底完成所有全資企業的公司制改造。
13、高校院、系、所、部、處、室等下屬單位創辦的企業一律劃歸學校資產公司統一管理。對效益低下、長期虧損無投資回報的企業堅決予以撤并或退出。
14、高校企業改制要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各項工作必須有計劃、有步驟、規范地組織實施。要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原則,采取果斷措施,支付必要成本,確保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和維護高校發展穩定大局。
15、高校企業改制應有利于企業發展和調動各方積極性,在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重組、股權管理和資產處置等環節上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工作流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操作,履行各種規定的審批手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禁以權謀私、違紀違規謀取個人和小集體的利益。
16、高校對改制企業應根據教育部和我省相關規定,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處理好改制企業勞動關系,依法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切實保障廣大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改制中富余的事業編制人員由學校采用校內分流、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逐步消化,穩妥安置,確保改革的平穩進行。
17、在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中,對經營規模、利潤和凈資產有較高增長率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8號文件)有關規定,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并以審計、評估確認后的近三年企業凈資產的增值為基數,提取一定比例,折算為股份數,以優惠價格配售給對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經營管理者和技術骨干。
(三)嚴格規范高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投資行為
18、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學校向科技企業投入資產(包括各種知識產權和非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及轉讓科技企業股權,均應通過高校資產公司并經過具有資質的機構評估,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備案、審批等手續。轉讓科技企業中的國有股權,需進入國家認可的國有產權交易場所依法交易。
19、高校下屬的院、系、所、部、處、室等單位一律不得直接對外開展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已經注冊的公司應劃歸高校資產公司統一管理。學校以其擁有的專利、非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出資的,應處理好院、系、所等的利益關系,通過高校賢產公司進行規范投資。
20、高校不得為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和其他融資活動提供擔保。對違規提供經濟擔保,造成學校資產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1、未經批準,高校校級領導除高校資產公司外不得在企業中兼任職務。經批準兼任職務的不得領取薪酬。校級領導除作為技術完成人可依法技術入股外,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22、除高校資產公司、大學科技園、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外,其他企業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包括簡稱和英文名稱)。對現有冠用校名的高校企業,要進行冠名整頓。對與高校無關而冠用校名的掛名企業以及非法盜用校名的企業,堅決予以清理。
三、積極推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23、孵化科技成果和創辦科技企業,是高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的重要渠道,是高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各高校應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納入學校的整體規劃,明確學校分管領導,落實或設立職能機構,理順工作職責,確實抓緊抓好。相關主管部門應將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工作列為高校領導干部任期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24、高校今后主要以專利等技術成果出資參與創辦科技企業;鼓勵高校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業。正確處理校、院、系、所及技術完成人等各方面的關系,對經評估以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出資入股企業的,給予技術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員所占股權20%以上的獎勵,一般不超過50%。鼓勵科技企業職工、主要經營者和技術骨干入股。學校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鼓勵和支持各種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積極探索和大膽嘗試符合高校企業發展特點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機制。
25、高校對孵化成功的科技企業要建立國有資產的投入撤出機制,加速高校企業的社會化進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收回資金。收回的資金主要用于轉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業,努力形成高校科技產業發展的良性循環機制。
26、高校要鼓勵科技人員積極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在學校和產業之間建立開放的人員流動機制,實行雙向流動。要加強產業管理干部隊伍、經營管理隊伍和科技專業人才的建設與管理,根據需要向科技企業委派技術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員,科技企業也可從學校聘用人員,所聘人員可保留學校事業編制。學校委派人員和科技企業聘用人員應遵循“事企分開”的原則,并辦理相關手續。在企業工作的學校委派人員,享受企業相關工資福利待遇并由企業承擔,日常考核管理由企業負責,結果報學校備案,在調整工資、職務職稱評聘、獎懲等方面要與學校其他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27、高校科技企業要積極接納學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業實習,使科技企業不僅成為高校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基地.同時成為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實踐基地。
28、高校其他校辦企業的改革改制工作,參照執行本實施意見。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題詞:高校 科技產業 規范化建設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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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報:國家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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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省科技廳、財政廳、勞保廳、國資委、工商局,教育廳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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