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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工程建設、采購招標活動,控制采購風險,保證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加強采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鄭州大學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鄭大黨發【2011】19號文件)和《鄭州大學采購管理辦法》(校政【2015】48號)等相關要求,結合資產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公司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參股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 物資采購及招投標工作必須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并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資產公司成立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采購工作。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公司黨總支紀檢委員擔任,成員由相關部室負責同志組成。
第五條 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學校招標采購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審定和完善公司采購管理辦法等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審定因特殊原因無法實施招標項目的采購方式;
(三)監督檢查采購監督小組和項目單位履職盡責情況;
(四)對違反公司采購辦法的采購項目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企業成立招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企業正職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經營班子、紀檢和監事會人員組成,重大事項聘請律師參與,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企業招標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招標范圍和程序
第七條 各企業應在本辦法規定的原則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采購管理實施辦法,并報資產公司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八條 采購工作應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負責、有人檢查、有據可查,每項采購過程均需有完整的文件和記錄。企業應對采購文件進行有效的管理并建立相應的采購文件存檔制度,采購文件一般保存不低于15年。
第九條 采購活動應遵照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原則。原則上,所有采購活動至少應由兩人以上共同完成。采購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成立專門的采購小組負責采購工作,采購小組的成員應為3人及以上單數。
第十條 企業應根據采購項目的要求,確定采購項目合格供應商所應具備的能力、經驗、資質、信譽、財務狀況等方面的資質,必要時應組織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學校目前只允許通過詢價及(競爭性)談判進行采購,但對于應公開招標的企業項目,應當委托社會招標機構辦理招標采購。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采購項目,應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并遵守法定的招標程序和招標規則。
第十三條 貨物采購、工程建設和服務等項目符合以下范圍及規模標準的,必須通過發布公告進行公開招標:
(一)貨物采購: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批量價值或單項價值在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以上的;
(二)工程建設: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單項合同預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以上的;
(三)服務:包括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物業管理等服務單項合同(或協議)預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以上的;
(四)項目資金100萬元以下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但使用財政性資金2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通過校國有資產管理處向省財政廳申報;
(五)以上采購項目,在河南省政府采購目錄之外,單項(次)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各企業采購項目小組按非招標采購方式依相關程序自行組織采購。
第十四條 符合“政府采購”標準的采購項目,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應遵守《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應嚴格限制單一來源采購。必須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的,應寫出書面報告、陳述理由,并報資產公司批準。
第十六條 除從商場等采購的一般物項之外,采購應采用書面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金額超過5萬元的,合同在簽訂之前,采購負責人應編寫采購工作報告,對采購過程和重要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八條 合同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招標項目,由企業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企業經理辦公會審批;合同金額超過50萬元的招標項目,由企業招標工作領導小組、企業經理辦公會審議,并由3個以上專家或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作專業評估論證,由企業董事會審批,并向股東報備。
第十九條 企業每年末應向資產公司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上報年度采購工作總結。資產經營公司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對企業采購實施辦法的落實情況、以及相應采購活動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四章 采購人員職業操守
第二十條 參與采購活動的人員應遵紀守法,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廉潔自律,嚴格遵守廉潔從業方面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發生違規行為的人員,一經查實,應立即調離采購崗位,并且不得從事與采購有關的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法的,應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所有招標工作接受資產經營公司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企業監事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自主招標的企業應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招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企業招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
第二十五條 參與企業招標活動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產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