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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的印章管理,切實維護資產公司合法權益,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印章及使用范圍為:
(一)公司公章,其使用范圍為:以資產公司名義向學校或上級國家機關發出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資產公司名義與有關單位的業務往來、公函文件和聯合發文等;以資產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及有關資料;資產公司章程、員工的任免聘用等。
(二)法人代表私章,其使用范圍為:用于需加蓋私章的資產公司法人代表授權證書、人事勞動合同、招投標書和項目申報材料等。
(三)合同專用章,其使用范圍為:以資產公司名義簽訂的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協議、合同等。
(四)發票專用章,其使用范圍為:專用于開具發票。
(五)財務專用章,其使用范圍:資產公司內部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內部借款、往來結算);單位對外的現金、銀行收付業務(預留銀行印鑒、支票、匯票、業務委托書等)以及其他外部業務(如工商、稅務部門備案)等。
(六)黨總支印章,其使用范圍為:黨員發展計劃、公示、政審;黨員轉移組織關系、出國(出境)等黨員管理工作;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及委員會成員調整的請示、報告;黨組織年度計劃和總結等報告;干部推薦、選拔、考察、考核、獎懲等工作。
(七)工會印章,其使用范圍為:以資產公司工會名義印發的公文;以資產公司工會名義審核的各類文件;以資產公司工會名義頒發的各類獎狀、證書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啟用與廢止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
(一)因業務需要或組織變更需刻制印章時,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領導和相關單位批準后,到指定的刻章單位進行刻制。
(二)新成立部門需刻制印章,還必須提供批準成立文件的復印件。
(三)印章磨損,需要重新刻制,由申請部門持原章和部門負責人簽字的刻制印章申請,經相關領導和相關單位審核后,到指定的刻章單位辦理刻制手續。
(四)資產公司各類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履行刻制手續,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的形體和規格,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印章的啟用
(一)凡新啟用的印章要在綜合辦公室留印模備案,以便核查。
(二)印章啟用須事先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第五條 印章的停用、銷毀
(一)如發生公司名稱變更、印章使用損壞、印章遺失或被竊時須停用,遺失或被竊時還應在一定范圍內公告作廢。
(二)廢止停用的印章,由印章保管部門提出銷毀申請,經有批準權限的領導同意后,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收回,并按照學校和國家規定進行銷毀。銷毀的廢舊印章都要留下印模進行保存,以備日后查考。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使用、管理
第六條 印章的保管
(一)資產公司公章由綜合辦公室保管;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由資產公司主管會計保管;發票專用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由資產公司出納保管;黨總支印章由黨務秘書保管;工會印章由資產公司工會主席保管。
(二)印章保管必須明確專人負責,加鎖保存,不得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
(三)嚴禁員工私自將資產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如確因工作要求需帶出使用,必須做好相關登記,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攜帶印章外出期間,應由兩人共同負責,并指定辦公室工作人員監章。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使用后果負責。
(四)印章保管人長期外出或工作變動時,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妥善移交,以免貽誤工作。
第七條 印章的使用
(一)資產公司各種印章的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安全的原則,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時應遵循審批手續,根據使用范圍經領導審批后方可使用。涉及到合同等經濟、法律問題應請法律顧問審閱。
(二)用印前先填寫“印章使用記錄表”,注明用印事由、數量、經手人、批準人、用印日期,連同經審核的文件等交印章保管人用印。
(三)資產公司公章的使用實行分級授權審批,以企業名義上報的文件、報表,對外發布的公文、規章制度,簽訂的各類協議合同等由總經理審批,其他人事財務類文件由相關部室報主管領導審批,行政日常事務由辦公室主任審批。印章保管人憑資產公司領導或辦公室主任簽字,經確認無誤后加蓋印章。
(四)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代表私章和合同專用章由財務審計部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五)工會印章由資產公司工會按照校工會相關規定使用。
(六)使用印章時,印章保管人應對用印文件的內容、手續、格式等進行把關,發現問題及時請示領導,對未經審定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申請用印的部門和個人對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七)蓋章時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適中,齊年蓋月,圖形清晰。
(八)嚴禁私自在空白的信箋、介紹信、合同上蓋章。
(九)資產公司所屬企業來公司蓋章,需持企業介紹信,由綜合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第八條 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向資產公司領導報告,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理。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更換印章,未經批準刻制或更換的印章,不發生效力。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資產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并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印章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如與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資產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生效并施行。
附: 1、《印章使用記錄表》
2、《印章移交登記表》
3、《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附表1:
印章使用記錄表
日期 | 文件名稱 | 經辦人 | 批準人 | 備注 |
附表2
印章移交登記表
移交時間 | 印章名稱 | 印 模 | 移交人 | 接交人 | 監交人 |
附表3:
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申請部門 | 申請人 | ||
借出事由 使用范圍 | |||
印章類別 | □公司公章 □財務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 □法人代表私章 □其他 | ||
部門經理意見 | 總經理或 主管副總意見 |
以下為交收記錄,由用章人和印章保管人填寫
借出 | 保管人簽名 | 使用人簽名 | 交付時間 |
歸還 | 保管人簽名 | 使用人簽名 | 歸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