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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機關公務車輛的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保證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資產公司公務車輛由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指派車輛管理人員專人負責駕駛、維修(保養)、審驗、保險購買等工作。
第三條 因公使用車輛須提前告知,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安排;若自駕出行,須按要求進行登記,禁止公車私用。
第四條 車輛管理人須做好車輛出車、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車輛的保養、修理須經綜合辦公室主任同意,報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車輛管理人應熟知交通法規及相關規定,做到文明、安全行車;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車輛性能完好。
第六條 資產公司公務車輛集中存放在指定地點,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在外過夜。車輛被竊丟失,應立即向公安部門、保險公司報案,并及時報告公司領導。
第七條 在遵紀守法及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發生交通意外、車輛丟失或損壞的,按國家規定由責任方、保險公司賠償外的損失由資產公司承擔;因違反資產公司車輛管理規定、不遵守交通法規發生交通意外,導致車輛丟失、損壞的,由車輛駕駛員本人承擔。
第八條 嚴禁私自借出車輛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如在私自外借期間發生交通意外、被竊、丟失或損壞等情況,由借出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并對私自借出的當事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條 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鑒定,駕駛員(或車輛管理人)負責后續理賠等事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涉及人員傷亡的,除按國家規定和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進行處理外,還要及時報告資產公司領導。
第十條 資產公司各全資、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并結合各自情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加強公務車輛管理。本公司人員因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追償。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資產公司綜合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