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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規范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決策行為,提高科學決策水平,促進鄭州大學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結合資產公司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資產公司“三重一大”問題,是指在資產公司和所屬全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凡涉及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有關問題,均須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實行集體決策。
第三條 “三重一大”決策的原則
“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經營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第四條 “重大決策”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發展方向、經營方針,制定、修改章程,中長期發展規劃,新產品開發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二)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投資、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和國有資本收益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三)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從事高風險經營,以及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四)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對外合作模式、方式,合作利益分配原則的制訂及變更;
(五)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改制重組、兼并、破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形式,國(境)外注冊公司、對外股權投資、重大收購或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轉讓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國有股權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六)基本工資制度、薪酬及獎金分配方案,職工的錄用、解聘,以及涉及廣大職工重大切身利益等事項;
(七)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經營班子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組織人事方面重要制度的制訂及修改方案;
(二)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向所投資企業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資產公司各部門正副職經理,全資、控股企業正副職經理及重要崗位人員的選拔、聘用、考核、任免;
(四)資產公司黨總支所屬黨支部支委成員的審批;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和融資、擔保項目;
(二)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重要物資采購,重大、關鍵性設備引進,重大技術改造、引進及對外技術合作項目;
(三)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基本建設及重大修繕工程項目;
(四)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重大工程承包、發包項目;
(五)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年度計劃的大額度資金使用,較大額度預算外資金使用;
(二)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借(貸)款及經濟擔保;
(三)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較大額度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贈、贊助;
(四)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八條 “三重一大”決策的權限
(一) “三重一大”決策中,應由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股東會討論、決策的包括:
決定發展方向、經營方針、投資計劃;修改章程;決議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股票、債權,國有股權變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需要提交股東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二)“三重一大”決策中,應由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董事會討論、決策的包括:
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的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股東會授權或章程規定的需要提交董事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三)“三重一大”決策中,應由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經營班子討論、決策的包括:
決定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擬訂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具體規章制度;推薦董事、監事;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資產公司黨總支所屬黨支部支委成員的審批;需要提交資產公司及所屬企業經營班子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三重一大”決策的程序
(一)確定議題:決議“三重一大”問題應在會前確定議題,不能臨時動議。需資產公司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的,應在征集班子成員意見匯總后,由總經理或黨總支書記確定。
(二)充分論證:重大決策動議必須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在客觀真實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討論方案。在議決“三重一大”事項過程中要注意信息的充分披露,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準確而造成決策失誤。
(三)集體決策:會議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會議應暢所欲言,主要領導末位表態。到會人員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進行表決的事項,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如實記錄在案,表決方式可采用舉手、無記名票和其他方法。對于有重大意見分歧的事項,如非緊急,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論證后再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四)執行決策:集體決策做出的各項決定、決議,要按照分工認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實施情況和結果應向決定事宜的會議匯報。實施過程中如遇特殊問題,應及時向黨政主要領導匯報,并提請討論。
(五) “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應符合鄭州大學的規定。
第十條 “三重一大”決策的責任追究制度
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調研論證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給學校、公司、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資產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以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司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生效并施行。